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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ISO14001:2004认证工作程序

创建时间:2013-09-03 00:00

1、信息交流

通过人员互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相互了解,确定实施认证的初步意向和可行性。

认证申请

有意向的申请组织填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及其附件《认证信息调查表》,认证中心进行评审通过后与申请组织进一步联系,必要时进行现场访问,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并作出书面报价。

3、签订合同

在获得申请组织明确的合同签定意向并通过了合同评审后,双方签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SCEMS指定审核组长自合同生效日起负责审核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4、第一阶段审核

受审核方将正式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手册、相关文件送交SCEMS,由审核组长根据认证要求组织进行文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受审核方。如有不符合处,受审核方应作修改直至满足相应要求为止。

5、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将按照认证计划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要求覆盖申请认证全部范围并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以抽样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阶段审核将开出不符合项,并要求实施纠正。现场审核将给出书面的审核报告,宣布现场审核结果,告知是否予以推荐注册。

6、不符合纠正与跟踪验正

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可以通过评审受审核方递交的有关证据完成,必要时,也可以实施现场跟踪验证。因存在严重不符合项而未能通过现场审核时,应在被审核方完成整改后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工作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

7、核准发证

中心技术委员会审议审核实施过程和审核报告并确定是否予以颁证。

由中心主任签署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认证中心将在公告范围内公告证书的颁布。

8、证后监督

第一次证书有效期内,每半年监查一次,三年期满换证后每年监查一次,持证方的组织机构、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其他覆盖环境因素的行为或活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必要时,将增加监查次数。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的,将增加检查次数。

9、持证要求

为规范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的证书使用有如下要求:

证书的持有者只能用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不得将标志直接用于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产品或服务合格的方式使用。当认证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