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立暂行规定
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办法的编制,根据《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设定技术、资信、报价等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市级投资项目的招标。
前款所称市级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价法的构成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独立的章节载明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评审因素、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及定标原则。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应明细化。
为便于投标人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综合评价分由技术标、资信标和经济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总分为100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评价因素及其权重的量化标准。
(一)需要进行方案评审的勘察、设计招标技术标权重为75%—100%,资信标权重为0—15%,经济标权重为0—10%;
不需要进行方案评审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单位等服务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60%—100%,资信标权重为0—30%,经济标权重为0—10%;
(二)施工招标技术标权重为0—30%,资信标权重为0—10%,经济标权重为60%—100%;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技术标权重为0—20%,资信标权重为0—20%,经济标权重为60%—100%;
第七条 各单项评价因数的分数跨度必须科学合理,并列出详细的得分标准。通常情况下,技术标、资信标单项分数的跨度从0到3分,超出上述范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备案时须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作出充分说明,并对其合理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标的编制
第八条 技术标应考虑的各评价因素如下(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细分单项评价因素):
(一)施工招标
1.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保证措施;
2.施工机械、主材、劳动力供应计划及可证明的来源;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最高15分);
4.在佛山市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最高5分);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5分)。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
1.项目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
2.服务承诺条款;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最高15分);
4.在佛山市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最高5分);
5.其它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5分)。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1.货物的技术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
2.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
3.售后保障及服务承诺;
4.在佛山市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最高5分);
5.其它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5分)。
第九条 技术标分为“技术明标”和“技术暗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料,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计划,在佛山市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等)。分为“技术明标”和“技术暗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料,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计划,在佛山市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等)。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技术标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资格预审时已经陈述或答辩的除外),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方案、监理方案等)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不得高于5分。
第四章 资信标的编制
第十一条 资信标评价因素的设置应当清晰明确。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实际需要,按下表所列内容选择不多于12项评审内容,所选择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资信评审内容
一、投标人部分
1 企业资质或资格(最高2分)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最高2分)
3 银行信用等级(最高2分)
4 类似招标项目业绩(最高3分)
5 工程项目(货物)获奖情况(最高3分)
6 企业获得表彰情况(最高2分)
7 企业财务状况(最高2分)
8 企业诚信(信用)评价等级(最高3分)
9 业主单位(用户)反馈意见(最高2分)
10 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0.5—1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
11 执业资格(最高2分)
12 技术职称(最高2分)
13 类似招标项目业绩(最高3分)
14 工程项目获奖情况(最高3分)
15 个人获得表彰情况(最高2分)
16 个人诚信(信用)评价等级(最高3分)
17 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0.5—1分)
第十二条 资信标评价因素及相应的评审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标人的资质或资格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等确认。
(二)投标人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应根据认证证书确认;国际认证的,应有相应的中文翻译内容。
(三)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应根据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银行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四)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是类似专业且工程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的80%及以上的工程业绩;专业应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应以工程的竣(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有效证明材料,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竣(交)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可放宽至最近五个年度。
(五)投标人的工程项目获奖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工程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五个年度。
(六)企业获得表彰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确认。对获得表彰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招标人选择投标企业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评审因素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计分条件。
(七)企业财务状况应根据企业经过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作为评审依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考察不得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八)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等级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
(九)业主单位(用户)反馈意见根据最近三年投标人曾参与招投标的业主单位(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体验评价意见作为评审依据。
(十)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最近三个年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发出的责令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书)扣分。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确认。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四)项规定。
(十四)拟派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获奖情况,应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五)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表彰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确认。对获得表彰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招标人选择投标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评审因素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表彰作为计分条件。
(十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信用)评价等级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
(十七)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同本条款第(十)项规定。
第五章 经济标的编制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法的经济标(投标价格,下同)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于经济标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或国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最低下浮比率)的投标价格平均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低于该基准价格的,每低于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2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其余采用内插法计算。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经济标的分项得分。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位成员的评分进行汇总,每位成员在提交其独立出具的评分记录表后不得重新打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技术、资信、经济标分项得分之和。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排序中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综合评价法技术标评审规定
2.技术标暗标制作要求
附件1:综合评价法技术标评审规定
(一)在评标前,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人员或集中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将“技术标暗标”部分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暗标”标书封面上,并把《编号登记表》及“技术暗标”标书正本封存交监督人员或招标人代表保存。
(二)评标委员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
(三)完成全部技术标评审后,由监督人员或招标人代表当场宣布《编号登记表》,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核实技术标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并签名确认。
附件2:“技术标暗标”标书的制作要求
(一)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封面、封底格式.
(二)目录及正文一律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文字为3号仿宋体(国标),黑色单面打印;页边距:上、下各为2.5cm,左3.0cm,右2.8cm。
(三)所有表格一律采用电脑绘制,A4规格白色复印纸,黑色单面打印,文字为小4号仿宋体(国标)。
(四)施工进度横道图,网络计划图,施工平面布置图及插图一律采用电脑绘制,黑色单面打印,图上标识的文字一律采用小4号仿宋体(国标)。
(五)页码从正文编起(目录不编制页码),采用小5号仿宋体(国标)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脚的右下角处,仅标数字,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识;除此之外,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
(六)标书采用胶装,侧封和封底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复印纸的规格为70g/m2 。
(七)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
(八)技术标书单独装订(分正、副本),文件的密封与标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办理。